第B06版:说活 上一版  下一版  
遏制高速路乱收费根本在立法
有多少爱可以胡来?!
交钱可插队,净出歪点子
官员不宜与平民同受招商奖励
“专业代骂”包谁满意?
“保安”变“秩序维护员”
就不用抓小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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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08 年 2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安”变“秩序维护员”
就不用抓小偷了?


  □杨金溪

  2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文件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因为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2月27日《东方早报》) 

  物业管理协会站在物业管理的利益一边,玩出踢皮球的一招,将保安改名为“秩序维护员”。似乎只要名字一改,在物业管理的辖区内,业主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他们就不用承担责任了。此说,不是自言自语,就是掩耳盗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我们不由得要问,难道安全秩序不是其中最重要的秩序内容吗?显然,保安改为“秩序维护员”,推卸不掉维护安全秩序的责任。同样,相关规定也都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而并无“保安费”的表述。笔者认为,之所以没有“保安费”的表述,是因为“秩序维护费”中已经涵盖了“保安费”的内容。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踢皮球的本事,实在太不高明。不高明的原因关键是这个皮球踢得没道理,只顾了本行业的利益,而忘记了自己应有的责任。同样,也不能成为物业管理推卸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责任的理由。

  “保安”改为“秩序维护员”就可以不抓小偷的思路,行不通。至于物业管理在承担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中应负多大责任,则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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