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生
据国家审计署27日公布的《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披露,山东、北京等12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2月27日新华社)
高速路超期收取通行费问题,早为社会各界所诟病。此次,由国家审计署出面,作出一个广度达18省(市),数据更精确的权威调查,并通过接受访谈等形式追溯历史沿革,首次把这一问题全方位、立体化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不难看出,高速公路超期收费的不合理,核心在于“行政资源市场化,经营成果不透明”。建设高速路,多为政府主导,不论具体操作者是什么类型的公司,以经营手段来收回投资、甚至获取回报的行为,肯定也是以强大的行政资源为后盾的。而这样的优势体现到市场上,却极有可能让公众产生与民争利、暗箱操作、收益投向不明等担忧。
不可否认,贷款修路是市场化思维的产物,在当时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在建设透明政府、尊重公众权利的执政新理念面前,高速公路收费“不合理,不违法”的怪象,则显得很不合时宜了。这种现象,因为没有违规违法,所以首先应该通过一定的民主化程序来完成立法。笔者以为,立法中有两个问题很关键:一是历史上由政府主导的高速路项目,应该通过明确的法条,来规范企业改制、经营方式、政府审批收费权限等,借以明确高速路的建设、经营如何从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以避免无穷无尽的收费,收取的费用又不知投向何处的不合理、不透明问题。二是今后的高速路建设,如何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投资人的投资资格、权益保障、经营规范、政府服务平台等问题。以避免政府主导“一家独大”的垄断弊端。
面对高速路收费超成本数倍的现实,一些地方政府表示将采取措施,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但笔者认为,仅靠“政府自觉”是不够的,唯有通过法律规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